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21行初9号原告田祖清,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委托代理人陈言军,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延强,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大桥东路008号。法定代表人李振业,局长。委托代理人戴红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缪拓,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系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指定安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田祖清诉被告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因原告田祖清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经合议庭合议明确告知其中止审理的法定理由不成立后,原告田祖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仍坚持退出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祖清负担。
审 判 长 彭国辉
审 判 员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伍贤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孙志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