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32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段红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雪松,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贝,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蓬,1962年9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王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原告也未于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可供送达的其他联系方式或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柳佳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綦桂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