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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955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95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沈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自2016年6月22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振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