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95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沈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自2016年6月22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振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