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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执字第500-3号

聊城安泰家电有限公司与聊城天龙集团汽贸有限公司、聊城齐泰能源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聊城安泰家电有限公司,聊城天龙集团汽贸有限公司,聊城齐泰能源有限公司,聊城天龙集团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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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500-3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安泰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吕德发,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天龙集团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齐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天龙集团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聊城安泰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天龙集团汽贸有限公司、聊城齐泰能源有限公司、聊城天龙集团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查询措施,依法变更聊城安泰家电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委托评估拍卖,裁定将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被执行人聊城天龙集团汽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茌平县肖庄工业园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茌国用(2010)第020号]及其附着房产(房产证号为茌平县第××号)作价519.6959万元(拍卖保留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本案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本案已实际执行到位519.6959万元。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被另案在先查封,本案不宜处分。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4)聊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到位519.6959万元,未执行到位部分,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洪江

审判员  史兆锋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如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