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705-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长人社监罚字[2015]第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本院也不能查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并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