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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恢100号

宋新敬与石嘴山市米高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米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新敬,米少荣,石嘴山市米高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宋新敬,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米少荣,男,1969年2月2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米高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新火车站北侧新修公路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米少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米少荣、石嘴山市米高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1605元(其中执行标的41089元、执行费51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