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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1958号

覃辉良与北京盛世天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辉良,北京盛世天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1958号申请执行人覃辉良,男,1946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尚金娜,女,1970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天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辉。覃辉良与中北京盛世天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8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覃辉良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天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30606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天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内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北京盛世天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83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旭川

审 判 员  周德良

代理

审判员  梁 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