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347号原告平昌县金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中政,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守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2日,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71号附2幢6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66********,系公司副经理。被告魏新,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号附*幢*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3********。
原告平昌县金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平昌县金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4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新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金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金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魏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7元,依法减半收取548.5元,由原告平昌县金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苟清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姝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