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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特344号

申请人李万春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344号申请人李万春,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迎春,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李万春、李迎春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万春、李迎春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6月27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李德宽名下,坐落于莱州市文峰路街道碓臼李家村66幢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文峰路街道字第0010**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8)字第1150450066号】,由甲方李万春继承,归甲方李万春所有。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綦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