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郭春平,男,住所地齐市建华区。被执行人王艳霞,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刘宁,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何作莲,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郭春平与王艳霞、刘宁、何作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7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艳霞、刘宁、何作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春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艳霞、刘宁、何作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春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艳霞、刘宁、何作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春平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02执36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齐立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