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刑初字第0057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原武汉市青山区某主任(正科级)。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6年3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邓某某、魏某某,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9日以武青检刑诉(201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磊
人民陪审员 郭 馨
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端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