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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494号

张丽君与赵国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丽君,赵国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君。被执行人赵国海。张丽君申请赵国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昌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张丽君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282.17元,诉讼费1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国海已履行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赵国海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用权、工商股权、车辆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昌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耀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