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5770-1号
原告:沈阳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延宏,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浩泽,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精益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二东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爱。
被告:辽宁环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青城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郑胜国。
被告: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张兴。
被告:钱爱。
被告:郑小玲。
被告:钱黎亮。
被告:屠静。
原告沈阳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精益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辽宁环盛电器有限公司、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钱爱、郑小玲、钱黎亮、屠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44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217.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沈阳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班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