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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刑更156号

韩春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156号罪犯韩春利,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桃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春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8日交付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七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意见。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所东华、姜涛出庭提请减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跃文、徐振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韩春利到庭参加审理,邀请的人大代表到庭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韩春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及出庭检察员同意该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春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2014、2015年度优秀通讯员,2015年度优秀学员,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有效奖分129分,其中当年获有效奖分65分。财产刑已执行完毕。该犯的减刑间隔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优秀学员审批表、优秀通讯员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春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春利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可臣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