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255号原告齐齐哈尔市永裕肉禽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孟繁武,男,汉族。被告祖立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永裕肉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繁武、祖立群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齐齐哈尔市永裕肉禽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孟繁武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在未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故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永裕肉禽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退还给原告齐齐哈尔市永裕肉禽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慧颖
审 判 员 闫文新
代理
审判员 韩倩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