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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640号

原告侯某诉被告路某、范某、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路某,范某,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640号

原告:侯某某,女,193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范某,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鸿业名居14#楼7号,机构代码06083797-X。

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经理。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路某、范某处、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诉称:2015年2月19日被告路某、范某出据借条,借原告人民币20万元,期限6个月,约定利率为月息1.5%,被告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起诉,请求:

一、判令被告路某、范某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6日起按月息2.5%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判令被告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路某、范某、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中涉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涉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柏永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