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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执23号

陈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付强,陈文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3执23号申请人曹付强,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阳县洋川镇民丰村店子组*号附**号。被执行人陈文义,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阳县洋川镇民丰村店子*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以(2015)绥民初字第326号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曹付强申请执行陈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文义外出无法联系,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陈文义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曹付强申请执行陈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陈文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曹付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何世模

审 判 员  吴坤潜

代理

审判员  熊 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黔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