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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2803号

湖南快乐芒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逐鹿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快乐芒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逐鹿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803号原告湖南快乐芒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黄鹤村。法定代表人周沛良,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玉婷,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继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逐鹿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南二环路猴子石大桥西雷诺4S店。法定代表人赵均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曙光,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快乐芒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芒果)诉被告湖南省逐鹿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逐鹿汽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快乐芒果诉称:2009年8月1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邹意新与案外人长沙福泉置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租赁长沙福泉置业公司位于二环线以南、宝马4S店西侧的15.6亩土地。被告每年支付固定直接利润80万元,每四年按9%递增一次,合同期限为2009年至2029年。邹意新与周晔原系夫妻关系,其夫妻系原、被告的控股股东,周晔虽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的总经理,但因怀孕与哺乳期的原因,原、被告公司事务均由其丈夫邹意新处理。2011年11月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处于协议离婚阶段,邹意新为谋取不当利益,利用其作为原、被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和原、被告监事等双重职务的便利,违反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禁止性、忠实勤勉义务等规定,违反公司章程和股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先后以签署两份《合作协议》方式实施关联交易。此关联交易的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位于二环线以南、宝马4S西侧的9亩土地,原告应每年向被告支付固定直接利润100万元,每四年按9%递增一次,合同期限为2011年至2029年。邹意新在双方意向由周晔接受原告股权和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蓄意以出具原、被告确认土地租金的往来函件(被告2013年3月24日向原告出具《催缴土地租金的通知》、2015年5月7日律师函,2014年3月25日原告回函)等方式实施进一步关联交易,企图将其控制的被告用地成本完全转嫁给原告承担的方式损害原告利益,并从中获取高额利润,被告实际收到原告100万元租金,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原告法定代表人周晔为此多次与被告交涉邹意新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事宜,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1、确认邹意新、龚红斌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合作协议》无效,以及确认2014年3月25日、2014年10月30日、2014年11月3日原告函和2013年3月24日《催缴土地租金的通知》、2015年5月7日《关于催缴土地租金的通知》律师函中有关土地租金部分的约定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因无效合同支付的土地租金100万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300万元。

被告逐鹿汽车辩称:原告(原称湖南快乐裕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做出(2015)岳民初字第47号终审判决,原告有异议可以申请再审,无权提起新的诉讼。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与前诉相同,且本案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应当告知原告按照申请处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逐鹿汽车就原告快乐芒果(原称湖南快乐裕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称的《合作协议》《催缴土地租金的通知》及原告的函件所载同一事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主张快乐芒果履行支付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土地租金30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并解除上述合同、返还土地。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岳民初字第0389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上述合同有效,并判决快乐芒果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逐鹿汽车支付土地租金200万元(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及利息(利息以欠付租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了逐鹿汽车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快乐芒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湘01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现快乐芒果就相同事实起诉至本院,主张确认上述合同无效,逐鹿汽车返还租金等诉请,与前述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且本案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为重复诉讼。因此,对快乐芒果的起诉应予驳回。快乐芒果可另通过再审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快乐芒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

人民陪审员  文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瑛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