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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11执126-1号

张洪海与被执行人侯臣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洪海,侯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11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海,男,71岁。被执行人侯臣,男,34岁。本院在执行张洪海与侯臣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德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佳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