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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终2021号

张子荣与徐锐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徐锐锋,张子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2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锐锋,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荣,女,汉族,1961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洪显。

上诉人徐锐锋因与被上诉人张子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锐锋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锐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锐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徐锐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永爱

审判员  董 艳

审判员  陈加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殷春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