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兆庆。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殷宗杰。被执行人李师经。被执行人曾现国。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营)商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建伟
审 判 员 王金科
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