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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49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王玉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王玉荣,高玉秀,焦建,赵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被执行人王玉荣,男。被执行人高玉秀(系王玉荣之妻),女。被执行人焦建,男被执行人赵厚军,男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4)历城商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高玉秀在农业银行账户存款21024.07元。经财产调查,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存款、无房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亓 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荣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