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昌松,男,汉族,住无为县刘渡镇。
被执行人:侯文,男,汉族,住无为县刘渡镇。申请执行人周昌松与被执行人侯文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无刑初字第005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周昌松于2016年4月15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昌松赔偿费86429.07元、执行费12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刑初字第005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利 民
审判员 ��汤劲松
审判员 阮 道 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红 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