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何英,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邱小宇,女,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何英与邱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邱小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何英。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已被另案处理。经查询金融部门、不动产、车辆登记等管理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本案暂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1821执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帮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