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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85号

何英与邱小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英,邱小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何英,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邱小宇,女,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何英与邱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邱小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何英。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已被另案处理。经查询金融部门、不动产、车辆登记等管理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本案暂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1821执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帮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