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赵银芬。委托代理人杨铁英。被执行人李浩。本院在执行赵银芬与李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蠡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瑞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