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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执137号

赵银芬与李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银芬,李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赵银芬。委托代理人杨铁英。被执行人李浩。本院在执行赵银芬与李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蠡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瑞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