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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1062号

徐爱荣与王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爱荣,王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徐爱荣。被执行人王铿。申请执行人徐爱荣与被执行人王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外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爱荣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27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17331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10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静执 行 员  郑耀亮执 行 员  陈彦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