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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468号

卢氏县水利局与崔宁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氏县水利局,崔宁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王跃林,局长.被执行人崔宁军,男,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卢氏县水利局申请执行崔宁军行政非诉一案,本院根据卢氏县水利局卢水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2015)卢行审字第205号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行审字第2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卫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