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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143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传林,孙荣一,孙昌勇,韩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周传林,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顺龙路392号。被执行人孙荣一,男,1934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顺龙路57号3-3。被执行人孙昌勇,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顺龙路57号3-3。被执行人韩阳,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顺龙路57号3-3。本院在执行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周传林与孙荣一、孙昌勇、韩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荣一的银行存款2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殷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