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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387号

王庆文与苗成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庆文,苗成鹏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文,××。

被执行人:苗成鹏。申请执行人王庆文与被执行人苗成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1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203民初173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