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潘满兴,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委托代理人:蔡文宗,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潘小娇,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丁松成,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潘满兴与被执行人丁松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6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葛向斌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安永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