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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执字第1479号之一

张建云与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云,张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1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建云,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张海涛,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云与被执行人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涛与申请执行人张建云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张海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0)肥民初字第4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