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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904号

刘树俭、田山等与李正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树俭,田山,李学军,王爱保,王爱友,杨连福,刘瑞才,孟佑全,梁兆军,刘占国,刘庆忠,田全芝,刘树东,刘占强,田宝勤,刘西涛,田举,李玉峰,田树伟,梁铁军,田华,刘占城,李正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904号

原告:刘树俭,农民。

原告:田山,农民。

原告:李学军,农民。

原告:王爱保,农民。

原告:王爱友,农民。

原告:杨连福,农民。

原告:刘瑞才,农民。

原告:孟佑全,农民。

原告:梁兆军,农民。

原告:刘占国,农民。

原告:刘庆忠,农民。

原告:田全芝,农民。

原告:刘树东,农民。

原告:刘占强,农民。

原告:田宝勤,农民。

原告:刘西涛,农民。

原告:田举,农民。

原告:李玉峰,农民。

原告:田树伟,农民。

原告:梁铁军,农民。

原告:田华,农民。

原告:刘占城,农民。22名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奎星,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正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山等22人与被告李正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山等22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山等22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原告田山等22人负担。

审 判 长  董玉新

代理

审判员  梁佳伟

人民陪审员  廉宝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