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904号
原告:刘树俭,农民。
原告:田山,农民。
原告:李学军,农民。
原告:王爱保,农民。
原告:王爱友,农民。
原告:杨连福,农民。
原告:刘瑞才,农民。
原告:孟佑全,农民。
原告:梁兆军,农民。
原告:刘占国,农民。
原告:刘庆忠,农民。
原告:田全芝,农民。
原告:刘树东,农民。
原告:刘占强,农民。
原告:田宝勤,农民。
原告:刘西涛,农民。
原告:田举,农民。
原告:李玉峰,农民。
原告:田树伟,农民。
原告:梁铁军,农民。
原告:田华,农民。
原告:刘占城,农民。22名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奎星,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正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山等22人与被告李正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山等22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山等22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原告田山等22人负担。
审 判 长 董玉新
代理
审判员 梁佳伟
人民陪审员 廉宝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