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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178号

原告康鹏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康鹏,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178号原告康鹏。委托代理人马建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广州信息港E栋网易大厦。法定代表人丁磊,董事局主席。本院受理原告康鹏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本案的法律关系存在于原告康鹏与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且不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还是原告诉称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原告的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警院路6号,故该地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而此地属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区划范围,本院有管辖权,故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徐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