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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856号之二

陈长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长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856号之二被执行人陈长兵,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10,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本院(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72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陈长兵在中国银行珠海新青支行63×××65账户的存款3000元至本院并解除上述银行账户3000元的冻结;2、解除被执行人陈长兵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乾务支行62×××70账户的存款3000元的冻结。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陈加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