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856号之二被执行人陈长兵,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10,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本院(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72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陈长兵在中国银行珠海新青支行63×××65账户的存款3000元至本院并解除上述银行账户3000元的冻结;2、解除被执行人陈长兵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乾务支行62×××70账户的存款3000元的冻结。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陈加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