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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307号

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鲲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鲲鹏,张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307号原告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高碑店市世纪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堂,职务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鲲鹏。委托代理人许彦峰,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斌。委托代理人石俊成、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鲲鹏、第三人张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张鲲鹏基于三方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鲲鹏诉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辖终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宜于上述案件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闫冠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紫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