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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2422号

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422号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孙志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代理

审判员  姜林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