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4行初181号原告王俊英。委托代理人魏亚利。被告泾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渭,该县县长。王俊英诉被告泾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该案后,原告王俊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英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王俊英。
审 判 长 刘宏刚
审 判 员 范文婷
代理
审判员 侯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豆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