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诚信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樊川。
法定代表人:胡国法,经理。
被执行人:台州市腾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南城街道方山下村印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冯俊晖,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包卫林,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系台州市黄岩长发橡塑制品厂业主。
原告浙江���岩诚信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台州市腾拓工贸有限公司、包卫林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3)台黄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黄岩诚信塑料制品厂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包卫林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439364.80元,评估费84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台州市腾拓工贸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69577元,评估费32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将案件受理费合计23851元一并纳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台州市腾拓工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包卫林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包卫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另案[(2015)台黄执民字第3967号]依法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包卫林���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但该账户实际冻结7120元,目前暂不宜扣划。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另案[(2013)台黄执民字第3187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包卫林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方山下村光明桥的房产。但该房产土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本院一时难以处置。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包卫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包卫林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月2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并向本院提交了程序终结申请书。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程序终结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包卫林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申请程序终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9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杨 昇执 行 员 陈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胡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