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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民初106号

王洪新与王福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洪新,王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106号原告王洪新,原黑龙江省前哨农场九区主任。被告王福军,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新与被告王福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3元,减半收取4082元,由原告王洪新负担。

审判员 高 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振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