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106号原告王洪新,原黑龙江省前哨农场九区主任。被告王福军,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新与被告王福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3元,减半收取4082元,由原告王洪新负担。
审判员 高 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振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