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5执613号申请执行人赵心超与被执行人济南海之宁皮革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天民园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赵心超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并查询了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天民园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冰执行员 张勇执行员 董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