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兴港路北侧。负责人王正华,支行行长。被告朱煜宇。被告朱云香。被告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887号尚东国际商务中心5幢。法定代表人唐敏伟。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与被告朱煜宇、朱云香、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隆震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7日由
代理
审判员卢焰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王健玲、王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云涛、蔡亚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煜宇、朱云香、江苏隆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朱煜宇、朱云香是夫妻关系。被告朱煜宇于2013年3月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消费分期用于购车,贷款额度为55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被告朱煜宇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LEH8**、车辆识别代码为WBAFG2101CL950576的小型越野客车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朱云香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江苏隆震公司为被告朱煜宇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15年7月23日,被告共欠原告信用卡本息、滞纳金等共计346478.74元。现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朱煜宇、朱云香归还本息滞纳金等共计346478.74元(暂计至2015年7月23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等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被告江苏隆震公司对被告朱煜宇所借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朱煜宇以其所抵押的汽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煜宇、朱云香于2005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朱煜宇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朱煜宇向江苏嘉德车业有限公司购买汽车总价为79万元,被告朱煜宇自行支付首付款24万元,剩余购车款被告朱煜宇向原告申请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55万元;2、分期还款共分36期;3、原告应按首期收取的方式及10.43%的分期手续费率向原告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57365元;4、如果被告朱煜宇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度存入还款本金或者其账户被法院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导致原告无法扣款受偿的,原告有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向被告朱煜宇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5、每期透支款项应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偿还;6、被告朱煜宇累计三次违约或者展期后发生一次违约,原告有权要求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1、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收取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2、原告对被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滞纳金除外)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013年3月30日,被告朱云香作为共同偿债人在共同偿债承诺书中签字,承诺其对被告朱煜宇与原告签订的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3年3月30日,被告朱煜宇、朱云香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对在原告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3年5月28日被告朱煜宇、朱云香以其所有的苏L×××××、车辆识别代码为WBAFG2101CL9505768的小型越野客车为原告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4月1日,被告江苏隆震公司与原告签订担保承诺函,愿意以公司全部收入和财产对被告朱煜宇在原告处的汽车贷款分期业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该卡所产生的全部透支款项、利息和所有相关费用等。还约定如该债权有物的担保,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持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江苏隆震公司先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江苏隆震公司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原告放弃、变更或者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被告江苏隆震公司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者减免。等。截止2015年7月23日,被告朱煜宇共欠原告贷款本金313862.59元、利息25993.34元、滞纳金6622.81元,以上合计346478.74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朱煜宇、朱云香、江苏隆震公司支付滞纳金至2015年9月1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煜宇签订的信用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朱煜宇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后应按约进行还款,被告朱煜宇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该借款发生于被告朱煜宇、被告朱云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朱煜宇、朱云香返还本金、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苏隆震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江苏隆震公司应在保证限额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朱煜宇、朱云香以其所有的苏L×××××、车辆识别代码为WBAFG2101CL950576的小型越野客车为原告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应确认合法有效,应在抵押限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煜宇、朱云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346478.74元。(2015年7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计算,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9月1日的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计算)。
二、被告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朱煜宇、朱云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朱煜宇、朱云香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有权以被告朱煜宇、朱云香抵押的苏L×××××、车辆识别代码为WBAFG2101CL950576的小型越野客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8元,公告费606元,合计7104元,由被告朱煜宇、被告朱云香、被告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卢 焰
人民陪审员 王健玲
人民陪审员 王 俊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馨(附上诉须知)附件1、法律条文2、上诉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一、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具体公式附后)。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当事人应凭判决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大厅交费。直接交费不方便的,可汇款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请勿以现金存款的方式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
四、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