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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86号

冯须胜与深圳市陆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须胜,深圳市陆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86号原告冯须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汝南县。被告深圳市陆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社区商业中心大道西侧综合楼四楼416号,组织机构代码06630802-4。法定代表人董广成。

原告冯须胜诉被告深圳市陆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通知原告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补缴诉讼费人民币25元,经审查,原告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冯须胜承担。

审 判 长  孔卫新

代理

审判员  黄小华

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