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1293号
原告: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封王村村民委员会。住址: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封王村。
法定代表人:王争,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荣东,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如坤,男,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封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如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因双方已达成了和解,现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封王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封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王雪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