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622号
原告:王某,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常某,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2219680704274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中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