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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1622号

王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622号

原告:王某,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常某,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2219680704274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中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