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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1451号

张某某与郑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45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史献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蕊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