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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执28号

莫文花与卢光昌、卢光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文花,卢光昌,卢光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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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28号申请执行人莫文花。被执行人卢光昌。被执行人卢光科。申请执行人莫文花与被执行人卢光昌、卢光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莫文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钟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执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邕

审 判 员  邓有光

代理

审判员  廖保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左绍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