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刘峰,××,莱芜××物资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何心林。
被执行人:张艳,系何心林之妻。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4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诉讼保全费262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印锋执行员 吴加庆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