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22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跃正,男,汉族,1961年5月30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中正,男,汉族,1953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光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宋跃正因与被申请人宋中正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97)郑法民终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宋跃正已于1998年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1998年5月29日作出(1998)郑民监字第96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驳回宋跃正的再审申请。宋跃正于2016年3月18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再审。因此,宋跃正系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