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执94号申请执行人梁红。申请执行人高炳炎。被执行人十堰森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法定代表人安天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清。代理权限:代为执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梁红、高炳炎与十堰森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嘉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做出的(2015)十仲裁字第09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梁红、高炳炎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向森嘉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6月23日,森嘉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选出的执行代理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违约金按90%给付,仲裁费、执行费全额支付。同日,森嘉公司按约将全部执行款项汇入本院执行账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点,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十仲裁字第09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涛
审判员 胡琼
审判员 喻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园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事项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