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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执94号

梁红、高炳炎与十堰森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红,高炳炎,十堰森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执94号申请执行人梁红。申请执行人高炳炎。被执行人十堰森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法定代表人安天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清。代理权限:代为执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梁红、高炳炎与十堰森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嘉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做出的(2015)十仲裁字第09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梁红、高炳炎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向森嘉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6月23日,森嘉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选出的执行代理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违约金按90%给付,仲裁费、执行费全额支付。同日,森嘉公司按约将全部执行款项汇入本院执行账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点,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十仲裁字第09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涛

审判员  胡琼

审判员  喻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园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事项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