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784号
原告:黄某,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曹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黄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亚运
黄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784号
原告:黄某,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曹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黄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