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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784号

黄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784号

原告:黄某,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曹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黄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亚运